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和动态监管协同机制,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信息共享、协作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陆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海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等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上报非法开采海砂等线索。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海砂资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