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3年6月20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Chapter 2市场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极探索推广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银行间的信息推送、联动办理机制,推动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鼓励银行优化市场主体开立账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农业、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订单质押等融资类型,并加强指导和监管。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鼓励职业院校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市场主体需求。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
支持企业举办、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创新应用机制,推进依法依规对政务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动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联合报装、全程网办,实现报装服务一表申请、联合踏勘、一站办结。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支持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立协同机制,整合相关服务资源和业务信息,提供集成服务,支持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切实提高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推行市场主体注销改革,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同步注销其他相关许可(备案)证。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运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调、技术交流等服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有关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发展状况,推行产业链链长制,协调要素保障、需求拉动、服务帮办、困难帮扶、矛盾化解。
海关应当持续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巩固通关无纸化改革成果,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通关预期。
负责口岸工作的部门和海关应当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其他数字平台对接,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Chapter 3政务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一站式功能,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整合并入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功能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或一站式办事大厅,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政务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流程、申请材料及填写示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内容。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同名称、同依据、同类别、同编码,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设置无差别和分领域综合窗口,逐步推动分领域综合窗口、无差别综合窗口并行向无差别综合窗口转变。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规范,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域通办线上专区和线下专窗建设,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异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需求。动态发布跨域通办和本市全域通办事项清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生产运营、转型升级等生命周期涉及的不同需求,为产业功能区企业提供行政审批、人才招募、融资贷款、调整规模、产业配套、退出市场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指导协调和帮办代办服务。
对房屋建筑类项目,在项目单位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分阶段或者整体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各阶段的施工主体单位应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讯的联动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服务。在企业开办、抵押贷款、子女就学等领域推广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推动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办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预案;
(二)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
(三)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四)鼓励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五)因突发事件影响证照审批、延续、变更、换发等事项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期;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助企纾困政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Chapter 4法治保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进行公示。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范围。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评价(评级)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本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综合运用保险、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制止、纠正、查处行业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贷款等领域歧视、限制中小企业的行为,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
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监督员队伍,加强营商环境社会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Chapter 5区域协同
(一)推进一体化市场主体登记绿色通道常态化运行,实行市场主体异地登记注册;
(二)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联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
(三)在规定融资引导措施范围内,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创新开发适应同城化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
(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
(五)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专区建设,实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空间地理等领域信息同城化,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六)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一)制定通办事项清单,逐步扩大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完善通办服务专区,推行联网通办和集成服务,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和政务服务结果联网互认;
(三)开展政务服务热线协同联动,全天候受理和快速处理反馈市场主体诉求。
(一)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
(二)加强监管执法协同,统一监管规则标准,开展联动执法,推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共享;
(三)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四)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五)开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