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市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评价(评级)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