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3年5月25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神话传说、谚语、故事、歌谣等;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Chapter 2调查与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和实物。
因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研究需要对相关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的,应当征得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一)对没有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方式,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真实、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通过完善和创新产品或服务、培育和开发市场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实行普及性保护。
Chapter 3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
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以及认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后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依法取得传承、传播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取消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Chapter 4传承与发展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每年6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
鼓励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组织,支持指导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Chapter 5区域性整体保护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程序逐级申报,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设定标准和程序。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和管理。
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民居的,审批部门在审核规划、建设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联合推进重要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Chapter 6保障措施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