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本级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向社会公布,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取消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