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没有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方式,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真实、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通过完善和创新产品或服务、培育和开发市场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实行普及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