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和受委托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者造成恶臭。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和受委托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完整、真实记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