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和水产养殖中大量死亡的鱼、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或者交由无害化处理(收集)场所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处置。
水产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和处置养殖中产生的废弃水草,不得弃置于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