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定期对家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推进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本市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Chapter 2家庭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五)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八)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九)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有效沟通;
(八)引导鼓励,注重培养良好习惯;
(九)亲子互动,建立良好亲子关系;
(十)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十一)促进社会融入,支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
Chapter 3政府推动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协助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对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Chapter 4学校指导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家庭教育工作站,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提高实施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
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的内容和课时等具体事项,由教育部门提出指导意见。
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
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
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掌握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技能和学习方法,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面向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指导。
Chapter 5社会协同
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移动通信运营商免费发送家庭教育的相关公益信息。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Chapter 6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者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