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和社会融入等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有效沟通;

(八)引导鼓励,注重培养良好习惯;

(九)亲子互动,建立良好亲子关系;

(十)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十一)促进社会融入,支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