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原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