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8,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8, 2023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3年2月16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考核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和金融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根据有关规定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性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收费公路技术等级、规模和收费期限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支持。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减免有关税费。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自治县、乡(镇)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四)其他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应当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社会捐资、村民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图。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农村公路可以通过单独招标选择养护单位,也可以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确定养护单位。
鼓励和支持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纳公路沿线村民从事日常养护,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实现有路必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抢险预案,积极筹措资金,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放养牲畜;
(二)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三)擅自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截车辆;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物;
(五)私自栽种树木,种植作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车辆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出申请的涉路施工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积极推进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在农村公路重点路段建设动态超限监控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数、轴荷、车辆图像等信息。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移动和破坏。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村开通乡(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乡(镇)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乡(镇)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乡(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
鼓励沿农村公路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