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