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