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