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分别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承接查验结果应当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签字确认,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后30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等资料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留存。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并公示承接查验情况。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