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省规定重点控制或者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