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20, 2023
- Articles
- 77 articles
(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2月1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的行政区为: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延吉市。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Chapter 2自治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自治条例须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与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在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局、委员会等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机关应当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Chapter 3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Chapter 4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保护自治州的土地、森林、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积极发展林业产业,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积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和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粮食生产,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自治机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的法规,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机关依托自治州生态、边境、民俗等旅游资源,推进文旅融合,积极发展旅游业。
自治机关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按照规划依法开发利用,并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旅游的积极性。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地方财政的收入。
自治机关在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体制下,按照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它方式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州财力保证不了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的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Chapter 5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地位,根据民族特点、地方特色,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自治机关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健全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构建支撑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职业教育体系和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自治州建设需要和国家定向生有关政策,可以对自治州的艰苦地区和行业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就业。
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招生,应当保证朝鲜族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招生比例,确保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机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坚持师资队伍优质多元发展。
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边境乡镇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小学和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
自治州民族研究机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民族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自治机关保护有才华、有贡献的朝鲜族和其他民族民间艺人、民俗保有者。
自治机关重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朝鲜族历史文化书籍。
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Chapter 6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Chapter 7附则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农耕节、百种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