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机关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修复,严格执行国家年度采伐限额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种草、湿地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其生态功能行为。

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积极发展林业产业,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