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失信主体给予失信惩戒,应当制作失信惩戒决定书。失信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失信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和依据;
(四)失信惩戒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失信惩戒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