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严重失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失信主体作出失信惩戒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无法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当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