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失信惩戒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作出失信惩戒决定的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