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设施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其他规定。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停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设施或者拒绝提供停放服务,并根据情况报告公安交管、应急管理、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