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供给数量和出售、出租等方式。
小区配建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