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对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并且按照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和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鼓励立体停车,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申办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申报、接受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