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下列建筑未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学校、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四)对外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五)其他有必要按照规划补建的建筑。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设施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