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2年12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等部门以及园林、气象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消除;
(二)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三)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五)其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一)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实行再生水回用;
(二)建筑与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三)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公园和绿地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六)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优先采用蓝绿技术措施,统筹灰色设施,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七)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八)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一)未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同步开展海绵化设计、建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海绵化建设标准、规范,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或工程质量;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未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一)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
(四)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设备;
(二)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海绵功能严重丧失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包括恢复和改建在内的全部费用。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维护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