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实行再生水回用;

(二)建筑与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三)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公园和绿地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六)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优先采用蓝绿技术措施,统筹灰色设施,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七)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八)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