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同步开展海绵化设计、建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海绵化建设标准、规范,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或工程质量;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未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