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视为业主。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