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

(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及时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移交清单及查验交接记录等资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整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物业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