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视为业主。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