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业主在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以及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八)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