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