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

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或者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土地进行置换。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需要使用移民迁出所腾挪的建设用地的,可以在自愿有偿并落实拆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以国有安置用地与所腾挪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等价置换,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