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塔城地区、库鲁斯台草原所在地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草原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载畜量。

塔城地区行署、库鲁斯台草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防止超载过牧,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根据核定的载畜量,确定饲养量。

对被禁牧的草原使用者,其生产生活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