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