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