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鼓励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相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