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