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收集并如实反映本方意见,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以及其他双方协商一致事项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