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收集并如实反映本方意见,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以及其他双方协商一致事项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