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2年8月30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鹏山(亦称鹏化山),位于平南县境内的大瑶山南麓。其保护范围:北至金秀瑶族自治县交界线,西至桂平市交界线,南至平南县思旺镇交界线,东至平南县马练乡交界线,即平南县大鹏镇和国安瑶族乡所辖的区域。
平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统筹鹏山保护工作。根据本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将鹏山保护、合理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根据鹏山保护的实际情况,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鹏山保护和管理需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鹏山保护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鹏山保护范围界桩、界碑、公告牌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鹏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事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鹏山保护志愿服务的引导、组织和培训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对在鹏山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编制
县人民政府在批准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核心保护区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确因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为已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区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为核心保护区和现状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与鹏山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地方特色。
Chapter 3资源保护
(一)北帝山、阆石山、罗恒峰、大西山、四方山、瑶鹰嘴山和阿婆揽孙山等自然山体;
(二)田贵水库,大山河、国安河、大湟江、邓塘河等及其支流,以及溪流、山塘、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大壁虎、黑冠鹃隼、黑鸢、大鲵(娃娃鱼)、短尾猴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四)罗汉松、红豆杉、桫椤、红椿、华南五针松等野生植物;
(五)大鹏村石门屯、下泽屯、花洲村等传统村落和罗德村大坪屯等民族特色村寨;
(六)与太平天国运动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与梁嵩等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文物古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列入重点保护的资源。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取土,禁止砍伐天然林烧炭,禁止违反规定采脂、采挖树蔸等毁林行为。
在鹏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采脂、采挖树蔸;非因更新、景观改造、科研、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者移植林木。
鹏山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烧香烛纸钱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经营范围内及周围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导游、讲解员和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提醒和警示。
在鹏山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现有的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限期有序退出。
饮用水源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倡导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加入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猎捕、毒害、交易野生保护动物;禁止偷挖、交易野生保护植物。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鹏山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鼓励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旅游康养等与保护相适应的产业,提高生态综合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
Chapter 4旅游开发
鹏山旅游景区内的宾馆、酒店、民宿等应当配套建设油烟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清洁能源专用交通工具。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范围内经营,不得乱搭建、乱摆放。临时摆摊经营的,应当在指定的时段、区域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