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以及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鹏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

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鹏山保护范围界桩、界碑、公告牌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鹏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