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1,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11月7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经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不得将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
(一)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二)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三)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电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电梯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Chapter 3使用、维护保养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标志;
(四)保持电梯紧急照明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五)组织电梯日常检查,保持电梯机房、轿厢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底坑干燥;
(六)委托并监督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七)引导安全、正确乘用电梯,制止危险乘用行为和损坏电梯的行为;
(八)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用电梯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九)停用电梯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发生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援配合工作;
(十一)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相关标识、标志;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焚烧物品;
(八)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九)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发现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电梯使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一)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三)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五)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六)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Chapter 4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一)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超过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三)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无相应资格的。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梯;
(三)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四)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区稳定,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
(一)电梯质量安全状况;
(二)电梯检验情况;
(三)电梯困人故障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Chapter 6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设置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受理电梯困人求助,迅速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三)对电梯困人故障信息、应急处置和事故情况等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的;
(二)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书的;
(三)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