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焚烧物品;
(八)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九)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