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标志;

(四)保持电梯紧急照明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五)组织电梯日常检查,保持电梯机房、轿厢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底坑干燥;

(六)委托并监督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七)引导安全、正确乘用电梯,制止危险乘用行为和损坏电梯的行为;

(八)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用电梯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九)停用电梯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发生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援配合工作;

(十一)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相关标识、标志;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