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从事老年教育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教育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职责开展的业务指导。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防范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普法宣传。
市州和县级公办老年大学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推进老年教育覆盖基层。
鼓励、支持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
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结合实际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专业人才。
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支持开放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老年教育服务。
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通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
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增强教学体验。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共建共享教育资源。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涉及登记、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退休人员,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以及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员,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开设讲座,并可以依法获取报酬。
老年教育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学费结算、清退。
(一)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
(二)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营利性活动提供场所;
(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五)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六)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