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老年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
(二)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营利性活动提供场所;
(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五)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六)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