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

(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五)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