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花坛、绿篱、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刻划钉钉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五)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捕猎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七)在绿地内未按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